本律师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,作为赵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。
{案情}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在广东省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生有一男一女二个小孩,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,经常吵架,感情逐渐淡薄,原告为了孩子的成长,一直没与被告离婚,最近几年矛盾更加激化,被告甚至釆用暴力对原告大打出手,双方分居已有两年有余,感情彻底破裂,原告起诉至化州市人民法院。
【代理意见】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薄弱,婚后感情不睦,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在被吿一方,经他人多次规劝,也无和好的可能,从上述四个方面判断,证明赵某与黃某感情确已破裂,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。
【法院判决】一、准于原告赵某与黃某离婚。二、婚生女儿黃某由原告赵某抚养,婚生儿增子黄某由被告黄某。